《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集团公告-凯发k8国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勤集团本级、直属企业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一) 公益性捐赠。向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二) 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 其他捐赠。处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九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企业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纳入全面预算。对定点扶持对象(地区)的日常性捐赠,以及援助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捐赠事项实行预算管理。直属企业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集团公司报告下一年度的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企业领导班子审议决定,报集团财务资产部备案。直属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由企业领导班子审议,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捐赠时,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明确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报告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对外事项以及超出预算范围的捐赠事项,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企业重大对外捐赠事项是指单项捐赠金额超过5万元或对同一受益人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企业上年末净资产的1‰。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上报的对外捐赠审批表进行审核,在收到报告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合法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捐赠方经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第十六条 年度对外捐赠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实施的审核,法务审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年度审计,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资产部解释。
附件:1.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对外捐赠预算表
2.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对外捐赠审批表
附件1
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
对外捐赠预算表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注:本表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范围。
附件2
浙江浙勤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
对外捐赠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赠单位、集团公司各一份;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附清单。
浙勤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 |